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,是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,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、反映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。为了保证考务质量,加强考务管理,使考务工作更加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举行的面向学生的各级各类考试。
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命题
第二条 凡纳入培养计划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。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,其余课程随教学进度结课时考核。
第三条 课程考核本着公平,公正的原则进行,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考试可按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,考查可以提交论文、口试等方式进行。
第四条 命题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,认真研究命题的范围、重点和难点。试卷的措词要严谨明确,避免引起多义、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,使用规范文字。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。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3年内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。考试、考查课程必须同时出ABC卷(任选课程只需A卷),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。试卷应难易适当,容量适中,考试时间为120分钟,ABC卷难度要求等同,不得出现相同的试题。
第五条 试题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命题人认真填写《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试卷审批表》.,
(二)各门课程的ABC卷试题须同时经教研室主任、院系主管领导审核,并在《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试卷审批表》中审核人栏目中签字。审核中发现的问题,命题教师必须修改;对命题质量不高,题型不规范的试卷,必须重新命题。
(三)A,B、C三套试题经审核后,由教务处选一套使用,另二套作为备用试卷。
(四)《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试卷审批表》一式两份,经教研室、学院两级审批后,送教务处存档,无审批表的试卷不得印刷。
第三章 试卷管理
第六条 命题教师应将试卷(包括评分标准,参考答案,注明ABC卷),于考试日一周前(考试周的试卷需在两周前)交教务处,由教务处统一送印。
第七条 考卷印毕后,文印室按考场人数分好密封存留。
第八条 随堂进行的课程考试,考前由任课老师从文印室将试卷取走,负责分发给监考人员,其余课程考试,均由监考人员前往教务处指定地点领取试卷。
第九条 领取试卷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,防止错乱。领卷人员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、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,核对无误后签字方可领取试卷。试卷必须于开考时在考场内当众启封。
第四章 考场规则
第十条 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规定考场,对号入座,将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备查。未带证件者不准入场考试。迟到超过30分钟者,不得参加本次考试,并作旷考论。考试进行30分钟后,考生方可离开考场。
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必须单人单桌或隔桌就座。每个教室,最多安排50%的人数考试。监考教师要妥善安排考生的座位,并有权临时调动考生的座位。
第十二条 学生凭学生证(或身份证)参加考试。
第十三条 闭卷考试科目,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,禁止携带任何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、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、有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。听力考试不准自带录音机进入考场。开卷考试科目,考生可携带与该考试有关的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进入考场,但不准交换材料。
第十四条 考生在考试前须清理课桌内的杂物,并检查考试桌、墙壁等处,如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,应在考前向监考人员提出。
第十五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,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,检查试卷有无破损、漏印、重印或错印等情况。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,请求调换试卷。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,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,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,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。
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使用黑、蓝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,字迹要工整、清楚。考生在答题前,必须将姓名、学号等项目完整地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的位置。
第十七条 考试中途,考生不得随意进出考场,确因身体原因,须在监考人员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。
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,考试终了时间一到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考生答卷完毕后将试卷、草稿纸交监考人员,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。考生不得将试卷、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。
第十九条 考生参加考试,必须严肃认真,独立完成,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违纪和作弊行为,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,该门课程以零分计,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学院有关规定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,考生同一时间单元内需考两门课程,其中一门课程可安排缓考。缓考考生必须服从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,考完第一门课程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,不得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,否则不准参加缓考。
第五章 考试的阅卷评分
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,任课老师应及时至教务处领阅试卷并填写《试卷领阅单》,做好试卷领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二条 教师阅卷时必须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成绩,杜绝随意“送分”、“扣分”和只给“总分”的现象。阅卷过程中严禁私自随意让学生查卷、查分。
第二十三条 阅卷结束后,教师应将试卷按学号排序,将学生的考试分数登记在成绩单上,及时将试卷归还教务处,同时,将成绩单及一份空白试卷交至教务处。
第二十四条 如某些课程确需集中阅卷,教务处将另行通知学院(系部)有关阅卷的时间地点安排。
第六章 考试期间各级人员岗位职责
第二十五条 学院分管领导亲自抓考试工作。协调全院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,加强巡考,及时作出有关规定和处理意见。
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(部)必须对师生加强考试纪律教育,对监考人员要明确其职责,加强工作责任心;对学生要正面引导,反复宣传违纪作弊处分的有关规定。考试期间,对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,教务处要及时处理和上报;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,要尽快弄清事实,取得证据,按有关处分程序迅速作出处理意见,将材料及时报学生处。
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规定
(一)监考人员是考试纪律在考场的执行者,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。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试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严格维护考场纪律、制止违纪行为,确保考试公正、顺利地进行。
(二)监考人员于开考前30分钟到教务处指定的办公室报到,听取考务人员交待该场考试的注意事项,两人一组领取本考场的试卷及有关用品,核对无误后持试卷直达考场。
(三)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,做好考前准备工作,清理考场,检查桌面、墙面等处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、公式等,清除课桌内的杂物。
(四)考试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,并检查学生证或身份证。教师有权调动或调整学生的座位,并要求学生把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(含有储存功能或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等)全部集中放到远离考试桌的指定地点,不得携入座位。做好以上工作后才可分发试卷,准时开考。
(五)开考30分钟后,迟到考生不得入场。在考试过程中,监考教师要坚守岗位,巡视考场,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不得随便离开考场,不得闲谈、吸烟、阅读书刊、报纸或做其它事情,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,放松监考或对违纪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。
(六)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,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,对试卷内容、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,更不能暗示。不得延长考试时间。
(七)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,应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,收缴试卷和有关证据,将详情填入《考场情况记录》,同时将情况报教务处。
(八)考试结束前15分钟,教师可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,考试结束铃响,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,将试卷收齐,并进行清点,不允许考生将试卷带离考场。
(九)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《考场情况记录》,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教务处。
(十)闭卷考试科目,监考员要认真检查并禁止考生将一切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;开卷考试科目,考生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进入考场,但不准交换资料;半开卷考试科目,考生可将有关资料写于A4纸上,但A4纸需事先至该课程开课院(系部)盖公章,否则无效。
(十一)院领导、负责人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工作时间安排监考。
第七章 缓考的有关规定
第二十八条 申请缓考条件:
学生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,可以申请缓考:
(一)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;
(二)学生因事已被准假离校,不能按时参加考试;
(三)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,不能参加正常考试。
第二十九条 申请缓考程序:
(一)学生申请缓考有关课程,须填写《缓考申请表》,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经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,任课教师和教务处批准后,由教务处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缓考时间和地点;
(二)缓考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周办理完毕。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的,必须在考试前报告教务处,并补办有关手续;
(三)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,一律按旷考处理。
第八章 学生查分的有关规定
第三十条 学生查分程序
(一)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在网上查阅自己的成绩。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,可填写《查分申请表》,提出书面查分申请。经教务处批准,由教务处指定该课程相关教师代为查阅试卷。集中办理查分时间为:网上公布成绩后四周内,逾期不再受理。
(二)查阅人将查询结果填写至申请表内,并将详细情况通报给教务处。
(三)如果成绩评定或登录有错误,应予纠正;纠正成绩需查分教师认可、签名。任何人均不得借查询擅自更改学生成绩。查分教师最后将查分后作过更正的情况及《查分申请表》送交教务处备案存档。
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(2009-5-20)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